澳門電腦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中文為“澳門電腦商會”
葡文為“Associcao Comercial de Computador de Macau”
英文為“Computer Chamber of Macau”

第二條:本會宗旨:擁護澳門基本法,促進本澳資訊業界,團結互助,維護同業之利益;拓展與外地資訊業之聯系,促進資訊業可持續發展及應用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通訊地址:澳門紅街市郵政信箱6146號。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本會會員分為商號會員及個人會員二類,其入會資格如下:

1)商號會員:凡在本澳經營電腦資訊或相關行業,擁有合法商業登記的商號,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每商號指定一人為代表,如代表人有變更時,應由該商號具函申請更換代表人。
2)個人會員:從事有關電腦資訊行業或有興趣人仕,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五條:入會需填寫「入會申請表」,由不少於二個會員推荐,經本會理事會通過批准始能成為會員。

第六條:本會實行入會自願,退會自由,可同時參加其他工商經濟組織。如會員有損害本會權益或結業,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籍,其所繳會費概不退還。

第七條:本會會員有下列權利:

1)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對會務有反映意見、要求、批評和建議權;
3)享有本會之福利及各項活動權;
4)出席會員大會。

第八條:本會會員有下列義務:

1)遵守會章;
2)執行決議;
3)繳納會費;
4)維護本會合法權益,推動會務及促進同業間之團結互助;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所有會員均可參與。經會長會同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由會長召開,開會日期必需提前不少於八天通知各會員。在特殊情況下可提前或延期。會員大會平常每年召開一次,其職權如下:

1) 制定或修改會章;
2) 每兩年選舉正副會長及理監事成員;
3) 決定商會工作方針、計劃及重大事項;
4) 審核理監事會工作報告;

第十條:本會正副會長及各理監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十一條:理監事聯席會議為最高權力執行機構。會務領導架構由正副會長、正副理事長、監事長聯合組成執行。

第十二條:本會設會長一名,不少於二名副會長,會長負責領導會務,負責對外代表本會,參與理事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及會長出缺時代行其職務;
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不少於二名,理事會負責日常會務,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惟理事會人數必須為單數。
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不少於二名,監事會負責檢查日常會務工作;提出改良建議,惟監事會人數必須為單數。
秘書長一名及副秘長不少於一名;
財務長一名;
會長會、理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在會長領導下由理事會分配工作及處理日常事務。
本會榮譽職務包括: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法律顧問、顧問等。

第十三條:會章修訂:本會會章經會員大會通過生效,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未盡事宜,由會員大會補充修訂,修章需由理事會提出,經理監事聯議通過,書面通知會員召開會員大會,會員大會舉行時,出席人數必須多於會員半數始可進行,如遇不足此數則可按召開時間順延半小時,如仍不足,則可作合法舉行正常討論,如遇有表決問題時,則需有出席人數四分之三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四條:特別會員大會:如有過半數會員聯名提交書面要求或理監事成員超過合半數以上的理監事聯名提交書面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經理事會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舉行時,出席人數必須多於會員半數始可進行。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五條: 理監事聯席會議:定期舉行,由理事長召開,每次會議需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表決方為有效;
理事會會議:有需要時,由理事長召開,每次會議需有半數以上理事成員出席,表決方為有效;
監事會:每年不少於一次,由監事長召開,每次會議需有半數以上監事會成員出席,表決方為有效;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六條:會費:

1) 商號會員:入會基金費澳門幣一千元正,每年年費澳門幣六百元正。
2)個人會員:入會基金費澳門幣五百元正,每年年費澳門幣六百元正。

第十七條:經費來源:

1)會費收入;
2)接受贊助或捐贈;
3)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條:如會員欠會費逾壹年,經理監事聯席會議討論通過,可取消其會籍。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會會章如有未盡之處,得由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呈會員大會通過。